個人獨資企業?
發布時間:2021-12-10
主要相關涉稅規定 (一)增值稅 1.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稅〔2016〕36號規定,增值稅中的個人,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,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,也就是屬于增值稅相關規定的“單位”。 【例】財稅〔2016〕36號文件規定,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。個人獨資企業從事金融商品轉讓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。 2.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是一般納稅人 3.個人獨資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,可以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的優惠政策,如: (1)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: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(含本數)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免征增值稅。 (2)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(含湖北)適用3%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,減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稅;適用3%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,減按1%預征率預繳增值稅。 (二)個人所得稅 《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》(國發〔2000〕16號)規定,自2000年1月1日起,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,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,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、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。 【例】財稅〔2010〕96號: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、養殖業、飼養業和捕撈業(以下簡稱“四業”),其投資者取得的“四業”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。 (三)提醒:稅收政策口徑中一定要區分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【例】我是一家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,取得的經營所得是否能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的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?(國家稅務總局答疑) 答:不可以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,個人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僅適用于個體工商戶.